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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i Tetze|כִּי־תֵצֵא (✍️ Day 4|申命记 21:10–22:12)

  ✍️ Day 4|申命记 25:1–19 不可使弟兄失去尊严——从有限刑罚到记念亚玛力 一、今日经文摘要 今天完成 Ki Tetze 的妥拉部分。申命记25章包括: 法庭必须判义人为义、判恶人为恶; 肉体刑罚不得超过规定限度; 踹谷的牛不可被笼住嘴; 无子而死者的兄弟应为他保存家名; 拒绝履行责任者要经过“脱鞋”程序; 冲突中不可攻击他人的生殖器官; 商业必须使用完整、公正的法码和升斗; 以色列必须记念亚玛力怎样袭击疲倦、落后的弱者。 这些条例看似毫不相关,却由一个共同问题连接起来: 拥有力量的人,将怎样对待处在自己手中的身体、劳工、寡妇、顾客和疲弱者? 经文从“不可过度鞭打你的弟兄”开始,以“不可忘记亚玛力怎样袭击疲弱者”结束。首尾共同说明: 公义不只是惩罚作恶者,也必须阻止人把另一个人贬低、耗尽或吞噬。 二、法庭的责任:使判决符合事实 申命记25:1说: כִּי־יִהְיֶה רִיב בֵּין אֲנָשִׁים וְנִגְּשׁוּ אֶל־הַמִּשְׁפָּט “人与人之间若发生争讼,他们来到审判之处……” 法官必须: וְהִצְדִּיקוּ אֶת־הַצַּדִּיק וְהִרְשִׁיעוּ אֶת־הָרָשָׁע׃ “判义人为义,判恶人为恶。” הִצְדִּיק| hitsdiq ——宣判为义 这是צדק的Hiphil形式。在司法语境中,不是把一个有罪的人在道德上“变成义人”,而是: 宣告某人的案件成立; 判定他处于正确的一方; 还给他应有的司法地位。 הִרְשִׁיעַ| hirshiaʿ ——判为有罪 同样,这是法庭根据证据作出的司法宣判。 因此,圣经中的“称义”首先具有法庭背景:法官不是凭个人喜好制造事实,而是公开确认谁在案件中为正、谁应当承担罪责。 公义的法庭不能把义人判为恶,也不能为了怜悯恶人而把受害者的伤害抹去。 三、刑罚必须有限:四十下,不可加添 若有罪者应受鞭打,审判官必须按照罪行决定数目: בְּמִסְפָּר כְּדֵי רִשְׁעָתוֹ “照着他的罪,按数目击打。” 随后规定: אַרְבָּעִים יַכֶּנּוּ לֹא יֹסִיף “可以击打四十下,不可再加。” 这里的重点不是鼓励严刑,而是为刑罚设立上限。法庭无权在愤怒中无限追加。 为什么犹太传统是“三十九下”? 《密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