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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的有效性

  第四章(“律法的有效性”)——论证与结论摘要 J. Brian Tucker,《超越取代神学来阅读〈罗马书〉:犹太之盟约身份的延续》 本章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追问:在弥赛亚时代,保罗是否把 托拉(律法) 视为多余,还是认为它仍具有 持续的有效性 ——尤其就犹太盟约身份的维系而言——而不滑入“取代神学”(supersessionism)。Tucker将讨论置于 后取代神学 诠释学与“ 犹太语境中的保罗 ”(Paul within Judaism)之下,使〈罗马书〉被理解为 在普世视野中保留犹太的独特性 ,而非抹除之。 核心主张(论证展开方式) 托拉的正当要求在“在弥赛亚里、靠着圣灵”得以活出来。 Tucker主张:当保罗正面谈论“律法”时,他指的是托拉在其 恰当范畴 中的运行——也就是 信心/圣灵/弥赛亚 的领域,在那里“律法的义”得以成全。相反,保罗的负面陈述(尤其罗7章)指向的是在 罪/肉体/死亡 范畴中被 篡位使用的托拉 。因此,问题不在托拉本身,而在于它所被遭遇的**“范畴(sphere)”**。 托拉仍是“持久的行为标准”。 圣灵时代并 未 使摩西律法失去意义;托拉继续充当 规范性的引导 ,尤其对在弥赛亚里的犹太人而言。同时,保罗教导外邦基督徒 尊重并接纳 犹太人的持续独特性。 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社会实践上的分化(罗14–15)。 保罗能够 分辨托拉哪些要素 在弥赛亚里具有持续效力,这将导致同一群体中 犹太人与外邦人不同的社会实践 (如饮食与历法问题,见罗14–15)。目标是 共同赞美神 ,而 不是抹平差异 。 保罗的介词区分极为关键。 必须严格区分保罗所说的“ 在律法之下 、 在律法之中 、 从律法而来 ”等表达。许多取代神学的读法将其混同;而保罗恰是用这些表述来标示与托拉的 不同关系 以及 不同的范畴 。 “示玛”作为托拉的神学核心。 章节简要强调 示玛(申6:4–9) 是托拉的组织中心;Tucker据此阅读〈罗马书〉:盟约的一神论(向以色列的神之忠诚)为框架,使托拉在 弥赛亚里 得以 重新语境化 而非被废弃。 “影响范畴”分析框架(借用 Klyne Snodgrass)。 Tucker借用Snodgrass的框架来描绘托拉在不同范畴(罪/肉体 vs. 信心/圣灵/弥赛亚)中的功能。这解释...